为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六类行为或将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西宁海关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全力守好高原国门。
《意见》明确以下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第一,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第二,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第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第四,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第五,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第六,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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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两弹一星”精神 主动肩负起历史重任 1964年10月16日,大漠深处一声巨响,我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1966年10月27日,我国第一颗装有核弹头的地地导弹飞行爆炸成功;1967年6月17日,我国第一颗氢弹空爆试验成功;1970年4月24日,我国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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