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3月9日,西宁市湟中县检察院对新冠肺炎已治愈的犯罪嫌疑人苟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提起公诉。这是我省首例疫情期间发生的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西宁市湟中县检察院仅用三天即提起公诉。
经查,西宁市湟中县某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市经营兰州拉面馆。2020年1月17日自武汉返回西宁,乘朋友私家车在西宁市就餐后返回家中,当晚出现咳嗽、发热、乏力症状。1月19日外出活动探望亲戚等,接触多人。1月25日,省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苟某在工作人员两次前往其家中开展疫情排查时均谎称已返宁40余天。1月22日至26日,为外甥筹备并参加婚礼,期间接触多人。1月27日,苟某病情加重,其母亲和妹妹陪同乘坐出租车至青海红十字医院就诊。1月30日,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认定为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病例。苟某被确诊后,对卫生疾控部门调查工作人员刻意隐瞒其行踪轨迹、密切接触人员情况,妨碍流行病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实施,导致900人被隔离,密切接触人员中3人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
1月31日,西宁市公安局对苟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当日,西宁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以及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案犯罪嫌疑人苟某对自己已感染新冠肺炎并不知情,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建议公安机关改变案件定性。2月15日公安机关采纳市检察院意见,以犯罪嫌疑人苟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监视居住,3月5日,西宁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西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次日,西宁市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规定交西宁市湟中县检察院办理。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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