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獵野牦牛不法分子被判賠償79萬元
5月26日,記者從省檢察院了解到,近日,由青海省三江源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兩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丹某、果某、布某、索某等8名被告因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野牦牛,分別被判四年六個月至十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共計79萬余元、評估鑒定費用8.8萬元,並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2021年11月、2022年6月,丹某、果某、布某、索某等8人,先后在青海省可可西裡查烏馬地區非法獵捕、運輸、出售和收購野牦牛幼崽共計20頭,涉案經濟價值高達1000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等法律規定,8名涉案人員應依法承擔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侵權責任。
三江源地區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針對這兩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價值評估這一最大難點問題,充分借助“外腦”外力破解辦案難題,委托中國科學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專家團隊,依托該所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歷時兩個多月的調研、論証,在全國首次出具了涵蓋非法獵捕野牦牛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影響區域生態環境平衡、野生動物資源損害賠償等方面數據的《野牦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價值鑒定評估報告》。
上述兩起案件中,由於野牦牛牛犢被非法獵捕脫離原棲息地和原集群,不僅導致可可西裡查烏馬地區野牦牛種群數量減少,還將對該地區野牦牛種群的繁衍生息造成一定影響,破壞野牦牛所在的營養級聯和原棲息地的生態環境平衡,進而影響青藏高原的區域生態環境。
鑒定評估報告的出具,既解決了對野牦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價值的鑒定評估問題,為檢察機關提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相關訴求提供了科學、精准、合理的數據支撐,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實施后,檢察機關做深做實野牦牛生態公益司法保護工作提供了先行先試的“青海檢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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