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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為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2021年11月04日19:01 | 來源:人民網-青海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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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西寧11月4日電 (楊啟紅)本網從青海省水利廳獲悉,2021年11月1日起,《青海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條例》共三十條,明確了青海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的工作原則、經費保障、組織體系、工作機制體制等具體內容,明晰了五級河湖長體系。

《條例》明確,各級河湖長、河湖長制辦公室、有關責任部門的工作職責,對流域區域聯合共治、信息化建設、信息公開、工作通報、社會監督、督察考核、工作述職、責任追究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為青海省踐行“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新時代治水思路,依法持續深化河長制湖長制,促進水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法規制度保障。

《條例》規定,按照行政區域管理和河湖流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省、市、縣、鄉、村五級河湖長體系。省、市(州)、縣(市、區、行委)、鄉(鎮、街道)設立總河湖長。各河湖分級分段分片設立責任河湖長。自然保護地等特定區域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責任河湖長。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施河湖長制的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設置河湖管護員崗位,鼓勵社會公眾監督,對河湖管理和保護效果進行監督與評價。各級水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草原、公安、文化和旅游等責任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

《條例》規定,省、市(州)、縣(市、區、行委)河湖長制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河湖長制督察工作制度,通過開展日常督察、專項督察、重點督察,對河湖長制實施情況、下一級河湖長履職情況進行督查。進一步加強河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實現涉河涉湖數據資源共建共享,提高河湖長制工作信息化水平。

《條例》規定,推行河湖長制工作述職制度,總河湖長審閱或者適時聽取本級責任河湖長、河湖長制責任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下一級總河湖長的履職情況報告。跨行政區域河湖所在地的河湖長制辦公室共同推動建立聯合共治機制,統一管理目標任務和治理標准,共享河湖管理和保護信息,開展聯合巡查、聯合執法、聯合治理,實現流域區域聯防聯治。

(責編:劉沛然、張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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