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成年人旷课逃学、沉迷网络……家长们都要制止并管教

人民网西宁5月21日电 (记者杨启红)5月19日至21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九章,五十七条。《条例》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将对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审议通过。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条例》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着手,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庭学校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多方协同为青海省未成年人织牢“保护网”。
其中,家庭保护章节,《条例》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不得实施的行为、应当及时预防和制止的行为。具体来看,应当及时预防和制止并进行合理管教的行为包括:打架斗殴、欺凌他人、行骗、盗窃、抢劫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阅览、观看、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宣扬含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以及相关网络信息;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以及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员交往;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等。
一位妈妈带着孩子在青海省图书馆阅读。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社会保护章节,《条例》指出全社会应当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例》明确,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在经营场所和剧本脚本的显著位置标注娱乐活动内容、场景适龄提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服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文身。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迫使、引诱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暴力、淫秽色情、迷信邪教、奢靡浪费、低俗恶搞等节目,不得利用未成年人非法从事营利活动,等等。
网络保护方面,《条例》明确了网信部门、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主体应尽的职责。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注重提高自身网络素养,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在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督促其以真实身份验证,防止其使用成年人的网络支付账户、网络游戏注册账号进行网络消费或者接触不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
此外,学校保护章节,《条例》围绕学校建立健全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机制、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加强安全教育等方面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章节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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