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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 助推生态文明高地建设

——访第二届青海省改革创新奖先进集体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何 敏
2021年11月06日09:53 |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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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后,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作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加以推进。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深刻领会深化改革工作的内在要求,深入探索改革工作思路,为推进青海省生态环境领域改革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被评为第二届青海省改革创新奖先进集体。近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殷雅琪接受了记者采访,谈了推进青海省生态环境领域改革工作的经验和成效。

  记者:近年来,按照改革要求,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完成了哪些改革任务?

  殷雅琪:近年来,在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法规与标准处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全面落实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的基础上,立足青海省情实际和部门职责,着力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能够彰显特色、示范带动、成效明显的重点改革任务,助推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我们先后制定了《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海省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青海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等制度。连续两年保质保量完成省委改革办下达的《青海省生态保护优先体制机制研究》《创新和完善生态保护优先制度体系》等课题研究任务,提出符合青海现实需求的生态保护优先体制机制改革路径举措,为省委省政府全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提供了决策参考,加快生态环境领域各项改革步伐,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记者:推进改革过程中,在哪些重点领域取得了新成效?

  殷雅琪:重点在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和推进“三线一单”编制工作等方面取得新成效。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改革,结合青海省实际情况,对无法利用监测数据、国家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污量的,制定《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明确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后,青海省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征收。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制定了《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机制,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权利义务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构建符合青海特点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保障全省生态环境安全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有力推进“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实施工作。以“三线”划框子、以“一单”定规则,明确空间布局、污染物控制、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利用等管控要求,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管控单元,构建符合青海实际的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记者:下一步,在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方面有哪些考虑?

  殷雅琪:“十四五”新征程已开启,我们将按照青海省委《关于加快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的行动方案》要求,坚持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全面推动“三线一单”成果应用,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进一步做好深化“放管服”各项工作,大幅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机制,以更实举措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强对相关企业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的监督管理,做好青海省碳配额分配、履约、清缴等工作,切实发挥市场化机制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中的作用。

(责编:杨玥、刘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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