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力量 提升治理能力
——《青海省禁毒条例》出台综述
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填补了青海省禁毒工作立法空白,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政治站位,回答好“为什么立”的时代之问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多次对禁毒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省各级禁毒部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国家禁毒委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毒品问题治理攻坚期的阶段性特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力打好突出毒品问题整治攻坚战。当前,全省禁毒工作虽然整体向好,但受国际、国内大环境影响,我省禁毒工作也面临着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叠加、网上传播与网下蔓延交织、毒源输入渠道增加等突出问题,也存在病残吸毒人员难以收戒,基础保障投入不足、禁毒科技化水平不高等薄弱环节。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省各级禁毒部门狠抓禁毒工作各项措施落实,扎实推进毒品预防教育、缉毒执法、禁吸戒毒、禁种铲毒等工作,在控制毒品蔓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有必要将这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固化,使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通过法治保障推动新发展阶段全省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立法质量,回答好“立了什么”的人民之问
发挥体制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实现禁毒综合治理能力新提高。禁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要紧紧依靠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历史担当、责任担当,统筹各方力量、整合各方资源,积极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一盘棋”工作格局,坚定不移地把禁毒人民战争推向深入。从社会层面,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省内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从政府层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规定政府要建立健全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禁毒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等的重要考核内容。从专责部门层面,条例规定各级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编制禁毒工作规划、督促完成年度禁毒工作任务和其他工作,并对公安、司法、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禁毒委员会重点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加以明确,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禁毒工作部署要求,共同做好禁毒工作。从经营服务单位层面,规定物流、邮政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寄验视、实名信息登记和保存等管理制度,旅馆、洗浴等服务和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等。条例积极运用行政管理手段,统筹各方力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禁毒斗争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形成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注重宣传引导,建立全覆盖毒品预防体系,实现公众识毒防毒拒毒能力新提升。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危害的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为增强全社会禁毒意识,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条例首次采用专章形式就禁毒宣传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浓厚社会氛围。一是建立全员参与禁毒宣传机制。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禁毒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毒相关工作。二是强化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宣传。条例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先,把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置于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优先考虑的战略位置,明确规定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监督落实,学校将禁毒教育与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针对不同阶段学生心理特点和毒品认知能力,利用教育平台、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分阶段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三是实现毒品宣传阵地的全覆盖。条例按照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的原则,进一步拓宽渠道,创新形式,延伸触角,推动禁毒宣传阵地在公共场所、重点区域、网络空间等领域实现全覆盖,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动静结合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体系。
创新管理措施,注重人文关怀,实现禁毒管理与服务新发展。加强新时代禁毒工作,必须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标本兼治、多管齐下,努力在禁毒实践工作中发出“青海声音”,使“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这一理念,在青海落地开花、取得实效。重点领域管控创新,构建全要素监管制毒物品体系。条例始终坚持保障合法需求与打击非法流失并重原则,严格管制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加强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健全管制法律规范。如第二十四条加强对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不仅要求购买人凭处方购买,还要落实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册登记、专柜专人管理等制度,当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着力推出管制工作新举措,实现生产、经营、流通等各环节的动态全程监控、闭环管理,严密防范易制毒化学品流失。强化动态管理,构建全方位管控吸毒人员体系。近年来,我省深入推动“8·31”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程建设,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进一步提高对吸毒人员的发现率、管控率和戒断巩固率,充分发挥“社区戒毒康复、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三位一体的戒毒模式作用,切实做好戒毒相关工作。对全省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逐一开展见面核查,通过“尿检”“毛发检测”等方式发现隐性吸毒人员,全面落实管控措施,跟进防控,防止脱失;对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规定,拒不报到或严重违反戒毒协议的,坚决予以强戒。同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工作职责作了专门规定,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执行和人员管理作了进一步细化。注重人文关怀,构建全环节服务吸毒人员体系。条例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戒毒工作始终,不断创新吸毒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把人文关怀体现到戒毒工作的各个方面,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和挽救吸毒人员,对吸毒人员实行分类评估、综合干预,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人文关怀与科学戒毒有机结合,实现强制隔离戒毒与自愿戒毒、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无缝对接,实现对戒毒人员分级分类管理与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矫治和法治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有序推进、实现家庭成员参与戒毒与政府帮扶救助、就业扶持等措施内外联动,积极帮助吸毒人员戒断毒瘾、回归社会,使吸毒人员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和帮助。
强化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实现地方立法拾遗补缺新作为。法律责任是地方性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法律责任的科学设置,对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保证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在法律责任设置上,始终遵循合法与一致原则、对应原则、平衡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上位法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分别从娱乐和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在其经营场所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开展禁毒教育培训,邮政、快递、物流寄递企业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及时报告,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未建立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药品零售企业未严格执行特殊药品销售管理规定,以及公职人员未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等方面,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设定了法律责任,更好地保障我省各项禁毒工作的顺利开展。
坚持科学立法,扩大立法民主,回答好“怎么样立”的实践之问
2018年10月,省禁毒办成立起草专班,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准备工作,经过多方努力沟通协调,列入2020年省人大、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其间,在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省司法厅的具体指导下,省禁毒办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先后十多次组织联合会商研讨,并采取发函、主动上门等形式,广泛征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2020年10月,经省政府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分组审议。此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禁毒委员会组成立法调研组,按照特色立法精细立法的基本要求,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法,扎实有效开展调研论证工作,稳步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认真梳理,逐条研究,逐字揣摩,对征集到的200余条意见建议,反复推敲打磨,注重立法过程的精细,突出立法内容的精确。条例从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强化禁毒宣传教育、严格毒品管制、优化戒毒管理与服务、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确保条例成为精品。《青海省禁毒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认真落实十九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省委、省政府系列决策部署的生动实践,必将在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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