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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發布2026年“6·5”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2026年06月05日15:41 | 來源:人民網-青海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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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西寧6月5日電 (馬可欣)6月5日,青海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強文靜發布了2026年“6·5”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寧市某區人民檢察院與西寧市某區文體旅游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青海省境內的明長城是萬裡長城的重要組成部分,明長城的修建歷經嘉靖、隆慶、萬歷三朝,多次對不同地段的大規模修筑才初步完成。圍繞西寧呈拱狀分布的軍事防御工事明長城,雖然有著豐富的文獻記載,但由於近現代文物保護的欠缺以及自然條件的制約,明長城保護一直未被大家重視。西寧市某區轄區內的明長城遺址位於某鎮區域,某區人民檢察院發現該區域某鎮某村村內明長城遺址50米范圍內有一處違規搭建的板房和草棚,以西寧市某區文體旅游局存在怠於履行文物保護管理職責為由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作為案涉轄區環境資源集中管轄法院立案后,及時與西寧市某區文體旅游局、西寧市某區人民檢察院溝通,促使該局聯合某鎮人民政府、某區博物館等相關單位實地查看並勸導農戶拆除搭建的板房、草棚等,截至開庭之日已經全部拆除完畢。西寧市某區人民檢察院遂以行政公益訴求已全部實現為由,決定撤回起訴。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准予撤訴。

【典型意義】

黨的二十大報告特別強調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加強城鄉建設中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增強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精神力量。青海省明長城分布點多線長面廣,受自然環境、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影響,保護工作具有長期性、艱巨性。本案中,針對怠於履行監管、保護的行政機關,經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提起公益訴訟和人民法院積極協調,用勸導拆除、原址恢復的柔性方式解決長期遺留的違法搭建問題,向當地群眾和基層組織明確傳遞“明長城作為國家重要文化遺產受法律嚴格保護”的信號,糾正了“遺址保護與生產生活無關”的錯誤認知,從根源上降低后續新增違建的概率,實現文物保護目的。該案充分彰顯了行政公益訴訟“以監督促履職”的法治理念,倒逼行政機關依法履職。

案例二:某汽車修理廠訴某生態環境局、某人民政府罰款及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5日,某生態環境執法大隊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某汽車修理廠在未通過某生態環境局危險廢物跨市轉移審批的情況下,將0.15噸廢機油進行轉運。經調查,某生態環境局於2024年7月31日對該汽車修理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該汽車修理廠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廢機油的行為違法,並依法處以10萬元罰款。該汽車修理廠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某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主體適格,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存在超期作出處罰決定的輕微程序違法情形,遂確認該行政處罰行為違法,但未予撤銷。該汽車修理廠仍不服,向西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

【裁判結果】

西寧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准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本案中,某汽車修理廠作為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時負有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法定義務。該汽車修理廠在向承運人青海某資源回收公司交付危險廢物進行轉運時,未經行政機關批准取得電子或紙質的轉移聯單,屬於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某生態環境局據此對某汽車修理廠處以10萬元處罰,認定事實及處理結果均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判決駁回某汽車修理廠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某汽車修理廠上訴,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生態環境監管是守護綠水青山、防范環境風險的重要行政職能。廢機油屬於高污染、高風險的危險廢物,不當轉運和處置極易造成土壤及地下水的持續性損害,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安全與群眾健康。本案進一步明確了汽修企業對廢機油收集、貯存、轉運、處置全過程承擔主體責任,確立危險廢物必須交由有資質單位處置並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的法定要求,有效破除行業認知誤區,實現“審理一案、規范一類、警示一片”的治理效果。通過本案裁判,有力督促轄區汽修行業健全環境污染管理制度,以司法手段筑牢生態安全屏障,切實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為規范危險廢物處置流程,推動行業綠色發展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案例三:朋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朋某在未經行政機關審批的情況下,先后對尖扎縣昂拉鄉牙那東村“多恰覺”“熱美給”“唐澤口”區域的天然牧草地進行大面積平整,種植蔥、蘿卜、白菜、西葫蘆、核桃樹、蘋果樹等。經鑒定,涉案土地面積為36.57畝,對草原損害程度為重度。青海省三江源地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對朋某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主觀惡性、前科情況等情節后,依法判決朋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單處罰金10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天然牧草地是高寒生態系統的重要屏障,承載著水源涵養、水土保持、固碳釋氧、維護生物多樣性等不可替代的生態功能。一旦遭到破壞,恢復周期漫長,甚至不可逆轉。本案中朋某的行為導致草原生態服務功能嚴重下降。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朋某承擔刑事責任,充分彰顯了司法對草原生態紅線的剛性守護。草原生態破壞容易、修復艱難。本案警示我們應敬畏自然、愛護牧草資源,共同守護草原這一寶貴的綠色生態屏障。

案例四:被告人嚴某、方某、張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7日,被告人方某聯系被告人嚴某帶獵犬外出獵捕野兔,嚴某聯系被告人張某,並提議去海晏縣獵捕野兔。當日,嚴某駕駛車輛載著方某、張某及方某、嚴某各自的獵犬、彈弓、氙氣燈等物品,從西寧出發至海晏縣甘子河鄉轄區獵捕野兔。第二日凌晨,三被告人駕駛車輛返回途中,經海晏縣甘子河鄉政府南側約2公裡處時,在路邊草叢處發現一隻普氏原羚,嚴某隨即剎車,方某放出獵犬進行獵捕。三被告人將方某獵犬捕獲的一隻雌性普氏原羚裝入編織袋抬入車內,將在旁發現的一隻普氏原羚幼崽捕獲裝車。三被告人駕車在海晏縣清水治安卡點下行線處檢查時被查獲,其中雌性普氏原羚已死亡,普氏原羚幼崽未死亡(現由青海野生動物救護繁育中心收養)。經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司法鑒定所鑒定,涉案野生動物均為普氏原羚,為國家I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為人民幣400000元。另,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方某、嚴某多次前往海晏縣、門源回族自治縣使用彈弓、獵犬獵捕野兔二十余隻。

【裁判結果】

西寧市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方某、嚴某、張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方某、嚴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0000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000元﹔判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方某、嚴某、張某對獵捕致死的1隻普氏原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2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被告均已分別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40000元)﹔責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方某、嚴某、張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通過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后,被告人方某、嚴某、張某上訴,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普氏原羚是世界瀕危物種,也是我國特有珍稀蹄類動物,青海省僅分布於青海湖周邊地區,屬於國家I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具有獨特的生態價值,被稱為“草原上奔跑的大熊貓”。對於維護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本案中,嚴某、方某、張某攜帶獵犬、彈弓、氙氣燈等物品捕獵普氏原羚兩隻,且導致一隻普氏原羚死亡,三被告人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國家對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制度,還對青藏高原野生動物資源造成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生態環境損害。人民法院對三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判決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並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不僅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打擊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決心,也充分體現了青海法院保護生態環境,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法治擔當。

案例五:被告人樊某宇、李某軍等11人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至5月,李某軍伙同多人,在都蘭縣未經許可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鎖陽,形成採挖、收購、轉售完整利益鏈條,涉案金額巨大。經鑒定,案涉行為造成野生植物滅失及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價值278593.97 元。

人民檢察院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分別對樊某宇、李某軍等11人提起公訴,並對冶某福等15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賠償生態損失、公開賠禮道歉。審理期間,經法院主持調解,民事公益訴訟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各被告當庭賠付因非法採挖、收購、出售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鎖陽造成珍貴野生植物滅失及其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262593.99元,並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被告人李某軍等11人主動上交違法所得750260元。

【裁判結果】

格爾木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軍等人非法採伐、收購、出售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鎖陽,部分被告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綜合考量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主動預交罰金、主動上交違法所得等量刑情節,結合案件危害程度,對各被告人依法判處相應刑罰﹔對違法所得予以沒收,案涉鎖陽依法處置,生態賠償款專項用於生態修復。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青藏高原生態脆弱,野生植物是維護生物多樣性、筑牢生態安全屏障的關鍵資源。鎖陽作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在涵養水源、防風固沙、改良土壤等方面作用突出。本案立足高原生態保護特殊要求,堅持最嚴格生態司法保護原則,統籌推進刑事審判與公益訴訟,司法裁判與生態修復協調發力,構建“刑事懲戒+生態修復”一體化司法機制,精准打擊野生植物非法交易全鏈條犯罪。針對該類型案件具有涉案人數眾多且違法人員多為當地村民的特點,創新採用“旁聽庭審+法治宣教”模式開展普法,在規范高原野生植物資源利用、引導公眾樹立生態保護理念上具有重要示范意義,是踐行“保護好青海生態環境是‘國之大者’”、守護“中華水塔”政治要求的生動司法實踐。

(責編:況玉、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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