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明日起實施

人民網西寧10月31日電 (況玉)“《青海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台,填補了青海省鄉村振興領域的立法空白,是‘三農’領域一部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綜合性地方性法規。對促進青海省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和推進城鄉融合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青海省委農辦副主任、省農業農村廳一級巡視員孫文龍在10月31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道。
據介紹,《條例》由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鄉村振興,法治先行。《條例》的出台,以法規形式明確了鄉村振興有關工作的目標要求、職責分工、工作機制等要素,是青海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法律依據,將對青海省鄉村振興戰略實施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在健全完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方面,《條例》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總要求的邏輯順序,分為總則、產業發展、生態宜居、文化繁榮、組織建設、人才支撐、城鄉融合、保障監督、附則等九章七十六條。
因地制宜促進產業發展方面,《條例》緊密結合青海省鄉村產業發展基礎、優勢和潛力,同時依托打造加快打造綠色有機農畜產品輸出地,合理優化鄉村產業發展布局,提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同時還對推進產業融合,發展鄉村新產業新業態,推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民建立利益聯結機制,促進農民增收等作出具體規定。
堅持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方面,《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推行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對加強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飲用水水源保護、農村住房安全等作出規定。立足保障促進鄉村文化繁榮,為賦予鄉村文明新的時代內涵作出法洽保障。
同時,《條例》設置人才振興和保障監督兩章,對保障鄉村振興資金、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用地保障、加強金融支持、優化行政審批、加強人才振興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推動“人、地、錢”等關鍵要素供給有力有效,完善要素保障助力鄉村振興。
此外,《條例》在發揮好政府服務方面做出了切實有效的制度設計,突出政府服務加強鄉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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