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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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人民网西宁5月29日电 (马可欣)5月27日至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包括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建设用地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共七章五十八条,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3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

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现场。人民网 马可欣摄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制定该条例对保障青海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推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现土地管理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就青海省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等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
国土空间规划章节,《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开展地籍调查,查清土地权属、坐落、界址、面积等,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健全地籍档案、地籍数据库,强化地籍数据共享应用和动态更新。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人民网 马可欣摄
耕地保护章节,《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严格保护耕地,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将各类非农业建设、造林种树等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章节,《条例》指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批准。
建设用地管理章节,《条例》明确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条例》体例清晰、结构完整、内容全面,符合青海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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