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

人民网西宁9月25日电 (记者杨启红)9月22日至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会议修订通过了《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立足青海省实际,与近年来持续紧迫的动物防疫新形势相适应,维护了法治统一,加强了防疫管理,可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有力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条例》包括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三十七条,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优良畜种——野血牦牛。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为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对智慧农业、数字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持续加强青海省动物防疫智慧监管能力,《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动物防疫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动物防疫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和数据管理工作,加强饲养、免疫、检疫、经营、运输、屠宰、隔离、无害化处理等信息的采集、共享和应用,推动实现动物防疫信息全链条可追溯。
加强区域间联防协作方面,基于青海省与相邻省区“异地借牧”联防协作不断深化等实际情况,《条例》规定本省应当推动建立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工作的协同机制,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疫情分析预警、动物检疫管理、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作,推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检测结果互认、联合溯源等动物防疫联防联控工作。市(州)、县(市、区)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协同协作。
完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方面,《条例》明确,从事批发、零售食用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记录、保存、录入食用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经营者应当明示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用畜禽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推进市场销售的食用畜禽产品可追溯。
青海海北,骏马奔腾在草原。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直接关系动物疫病防控效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是《条例》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条例》规定,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细化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范围;明确了相关部门应当将死亡动物巡查列入日常工作职责,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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