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好濕地也顧好生計 青海立法讓保護與惠民同向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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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人民網西寧10月29日電 (記者楊啟紅)10月29日,記者從青海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獲悉,《青海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於202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條例》共七章四十九條,主要包括厘清權責邊界,壓實各方濕地保護責任﹔健全管理制度,規范濕地資源配置﹔統籌保護利用,兼顧生態安全與民生發展﹔堅持系統觀念,健全分類科學的濕地修復制度﹔強化監督懲戒,提升法規剛性約束力等方面內容。

都蘭湖國家濕地公園。人民網記者 楊啟紅攝
目前,青海濕地面積達712.83萬公頃,位居全國前列。濕地為眾多珍稀瀕危水鳥提供關鍵的繁殖地、停歇地和越冬地,是全球水鳥賴以生存的“生命驛站”。《條例》的施行將為守護“中華水塔”、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負總責,建立濕地保護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濕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同時對鄉鎮政府的職責予以明確,進一步壓實屬地責任。統籌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規定,明確林草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監督管理、規劃編制、保護修復﹔自然資源、水行政、住建、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濕地保護、修復、管理有關工作。規定林草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濕地保護協作、信息通報機制,推動跨區域濕地保護協作。
《條例》規定,在濕地資源數量管控方面,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評價,建立濕地資源數據庫,落實省、市(州)、縣三級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制度,守住濕地保有量底線﹔同時確定分級編制濕地保護規劃,嚴格規劃調整審批,強化多項規劃協同銜接。在濕地分類保護方面,實行重要濕地、一般濕地分級名錄管理,重要濕地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規范認定備案流程,統一設置濕地保護標志,實施分級保護。在制度建設方面,嚴格濕地佔用與臨時佔用管控,嚴控重要濕地開發利用,明確項目審批、臨時佔用生態修復要求﹔同時,建立分級動態監測預警機制,開展常態化濕地監測評估。

三江源國家公園黃河源園區濕地。人民網記者 楊啟紅攝
如何兼顧生態安全與民生發展,《條例》一方面列明十項破壞濕地的禁止行為,重點強化泥炭沼澤、水鳥棲息地、魚類洄游通道保護,對圍墾填埋、採砂採礦、污染排放、過度放牧捕撈、擅自修建阻水排水設施等行為作出約束。另一方面,支持在資源承載力范圍內發展生態旅游、生態農牧業、生態教育,拓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同時注重保障群眾合法權益,設置濕地保護公益崗位、落實生態補償,鼓勵社區共建共管,妥善處理保護和群眾生產生活的關系。
此外,《條例》對省級重要濕地修復方案的編制、報批作出明確規定,允許對多個同類濕地統籌編制修復方案。結合青海濕地類型特點,針對沼澤濕地、退化泥炭沼澤、江河湖泊、內陸灘涂分類施策,因地制宜實施生態補水、水系連通、封育管護、鹽鹼化治理等修復舉措,分類施策精准施治,突出高原濕地差異化修復路徑,推動濕地生態功能系統性恢復,提升高原濕地修復的科學性和針對性。
青海省林業和草原局副局長田劍表示,青海林草系統將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系統化完善配套制度,一體化推進保護修復,強化智慧監測監管,常態化抓好責任落實等,推動《條例》落地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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