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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青海省無線電管理條例》

2026年09月28日16:14 | 來源:人民網-青海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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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西寧9月28日電 (記者楊啟紅)青海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青海省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積極適應無線電管理工作的新任務、新要求,將對規范青海省無線電頻率及台(站)管理,維護無線電的安全,保障無線電頻率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條例》將於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會議現場。人民網記者 楊啟紅攝

《條例》共三十三條,主要涉及無線電頻率的許可使用與評估管理,無線電台(站)的設置、使用、延續、變更和注銷,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研制、生產、進口、銷售、維修及銷售備案,微功率短距離設備和無線電阻斷(壓制)設備管理,重點領域頻率保護、電磁環境保護、監測設施建設保護、干擾查處和應急通信保障以及投訴舉報和相應法律責任等。

其中,無線電開發應用方面,《條例》鼓勵無線電新技術、新產品、新業務的開發應用,支持綠色算力、數字經濟、低空經濟等新興產業以及信息通信網絡、數據基礎設施、低空基礎設施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無線電頻率使用需求。

《條例》明確,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台執照。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臨時使用無線電頻率的使用許可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后超過二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達不到許可証規定要求的,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有權撤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收回無線電頻率。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使用權、擴大使用范圍或者改變用途。

《條例》明確,不得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阻斷(壓制)設備。因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國家秘密,需要臨時使用無線電阻斷(壓制)設備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並在必要的時間和場所使用,使用時不得對阻斷(壓制)范圍以外的民航、鐵路運輸、公眾移動通信等造成有害干擾,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監督指導。國家重要考試需要設置、使用無線電阻斷(壓制)設備的,應當在設備首次投入使用前開展有害干擾風險評估和信息登記工作。

《條例》規定,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場景、擴大發射頻率范圍、加大發射功率,不得擅自更改發射天線。在本省注冊的經營主體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當自開始銷售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手續,並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無線電頻率使用人違反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証的要求使用頻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等等。

(責編:況玉、張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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