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集中發布12件生態環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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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人民網西寧8月17日電 (記者況玉、實習生桓芝敏)8月17日,青海省生態環境廳聯合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共同舉辦“法典護航三江之源”生態環境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集中發布行政執法、公益訴訟、環境審判三類共12件典型案例。
聯合發布典型案例(省法院)
案例1-康某良等三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康某良通過某電商平台購買無人機一台、“牙簽箭”四百多支,並經人介紹微信聯系無人機飛手鐘某以及雇佣李某財,三人經商議於2025年9月30日至10月5日期間,前往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稱多縣以無人機挂載墜箭方式獵捕馬麝被當場抓獲。經鑒定,被查獲的涉案動物及組織屬於7隻獨立馬麝個體,價值210000元,馬麝系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生態損害評估,本案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價值126000元。青海省三江源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各被告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並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西寧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康某良等三名被告人利用無人機挂載墜箭方式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馬麝7隻,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認罪認罰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至五年不等,並處罰金10000元至8000元不等。由於各被告人的行為破壞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判決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126000元,並通過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利用無人機獵殺馬麝而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典型案例。馬麝是我國一級保護動物,也是世界瀕危物種之一,成年雄性馬麝分泌物形成的麝香是一種極其稀缺的名貴藥材。由於巨大的利益誘惑,非法盜獵馬麝活動時有發生,相較於傳統獵捕方式,無人機等新型高科技獵捕手段能突破黑夜、密林、遮蔽物等自然防御,精准度高、殺傷力強,更易造成馬麝等種群數量銳減,嚴重威脅青藏高原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穩定。本案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判令其承擔生態損害賠償、公開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體現了人民法院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堅定決心與責任擔當,對保護三江源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筑牢黃河上游國家生態安全屏障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2-某縣人民檢察院訴某執法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基本案情】
某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某縣轄區內多家洗車行存在經營過程中未取得取水許可証擅自無償抽取地下水用於清洗車輛的情形。該行為不僅違反水資源利用、保護和管理制度,也對黃河源源頭水源涵養功能及草甸生態系統穩定構成嚴重隱患。某縣檢察院及時向某執法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盡管某執法局採取了相應整改措施,但仍存在履職不徹底、水資源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未全面有效落實的情況。為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某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西寧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某縣轄區內洗車行在經營過程中,存在未取得取水許可証擅自無償抽取地下水用於清洗車輛的情形。作為該縣區域內流域管理機構,某執法局對當地水資源保護未引起足夠重視,怠於履行保護水資源生態環境的法定監管職責,且洗車行持續存在的違規行為,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案件審理過程中,某執法局雖聯合當地行政機關召開會議商討切實解決商戶違規取水問題,就如何規范取水用水向部分商戶進行法治宣傳,且對其中兩戶洗車行進行詢問調查並下發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但未依法對縣域內違規取水經營的洗車行進行全面監督管理,同時某執法局也未提交証據証明其已經窮盡監管執法措施,全面履行了有效保護某縣區域內水資源的法定職責。故判決責令某執法局對某縣域內園區內外違法取水行為繼續履行法定監管職責。一審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某縣地處三江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腹地,是青藏高原重要的生態屏障,也是三江源國家公園黃河源園區的核心保育區之一。作為黃河源頭,域內河流眾多,每年為黃河中下游地區提供大量清潔水源,對維持黃河徑流穩定、保障流域生態平衡起著關鍵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明確規定在黃河流域取用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本案洗車行的違規取水行為不利於作為黃河之源的某縣內的水資源利用、保護和管理。並且過度抽取地下水,也可能導致地面塌陷,進一步破壞整個青藏高原的流域生態平衡。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公益案件的審理,以司法強制力督促行政機關全面履職,為區域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服務,既維護了生態環境領域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又守住了黃河源頭水資源安全底線。
聯合發布典型案例(省檢察院)
案例1-西寧市檢察機關督促履行再生資源回收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西寧市檢察機關開展“檢察公益訴訟服務綠色低碳發展”專項活動,根據“益心為公”志願者反映,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存在氧氣瓶回收、固廢處置不規范情形。通過運用“廢舊金屬收購類案監督模型”,調取企業信息、備案登記等數據進行研判,發現城東、城北、湟中等多家回收企業經營中存在揚散、滲漏等環境污染問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辦案督促監管部門依法履職,城東區召開專項整治工作會議,由發改、公安等9部門組成整治專班,排查全區99家回收企業,整改和勸導搬離21家,取締10家。城北區制定《行業領域規范化治理工作方案》《行業回收站點建設管理實施細則》,成立專班開展集中治理,檢查回收站點28家,發出整改通知書36份,搬離佔用耕地經營2家,清退佔道經營1家,完成隱患問題整改159項。湟中區生態環境局成立工作小組,排查回收站點13家,責令整改7家。
【典型意義】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經營不規范,對生態環境、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檢察機關針對職責交叉等系統性治理難題,通過公益訴訟辦案督促部門間協同履職、專項整治,實現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安全達標、環保合格、經營規范、管理有序”。
案例2-海東市平安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機動車維修行業污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海東市平安區檢察院運用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發現轄區182家機動車維修企業,僅有8家企業向交通運輸部門進行了備案。通過線下調查發現多家機動車維修企業未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未按規定填寫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廢機油、廢電池等危廢流向不明,存在環境污染安全隱患。
海東市平安區檢察院立案后依法向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整治機動車維修企業違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生態環境部門通過開展專項整治,督促125家正常經營企業簽訂危廢處置合同,生成電子轉移聯單6160份,規范轉運危廢129噸,組織30余家企業參加培訓。交通運輸部門制定整改方案,通告備案政策,公示已備案維修企業21家,指導43家未達標企業完成整改。
【典型意義】
機動車維修行業點多面廣、小微企業居多,經營者環保意識薄弱,廢機油等危廢處置不規范問題突出,威脅群眾身體健康與區域生態安全。檢察機關以危廢轉移聯單、經營備案為切口,借助大數據模型精准鎖定監管漏洞,通過檢察建議推動行政機關協同履職、聯動整治,實現公益保護、行業規范的雙重效果。
案例3-尖扎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黃河干流河道土地違法侵佔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9日,尖扎縣檢察院收到人大代表轉交“某景區存在違法侵佔黃河河道土地問題”線索,綜合運用無人機航拍、河湖遙感圖斑比對等方式全面固定証據,查明某鎮村民項某在距黃河河道不足2米處實施違規填土作業,侵佔河道2106平方米,同村村民楊某在同一區域距黃河最高水位線不足10米處違規砌筑圍牆,侵佔河道1733平方米。兩處違法行為持續擠佔黃河河道行洪空間,直接威脅汛期行洪安全。3月22日,尖扎縣檢察院依法立案,向縣水利局、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拆除違法構筑物1733平方米,清理土方、棄渣土及建筑垃圾3600立方米,約合5400噸,播撒草籽實施生態復綠8000余平方米。在本案基礎上,尖扎縣檢察院針對黃河流域尖扎段開展全域排查,就破壞黃河生態問題制發檢察建議7件,推動黃河尖扎段岸線生態環境面貌得到顯著改善。
【典型意義】
本案中,檢察機關充分運用數字化技術手段全面查清案件事實,對代表轉交問題線索依法立案辦理,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完成整改,有效保護了黃河流域生態安全。同時,將個案監督與系統治理相結合,以點帶面開展類案辦理,推動完善黃河流域生態公益保護長效監管機制,以檢察履職助力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案例4-玉樹州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隆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地震損毀建筑拆除后遺留大量建筑垃圾、砂石等固廢,無序堆放侵佔天然牧草地,破壞草原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依托衛星遙感查實圍牆圈佔天然牧草地94511.73平方米,固廢佔地約32000平方米。2025年7月,玉樹州檢察院經省檢察院批復立案,同年8月,通過磋商推動屬地政府統籌相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清理建筑垃圾26噸。因玉樹高寒、修復窗口期短,9月不具備復綠條件,檢察機關依法中止審查。2026年6月氣候回暖后玉樹州檢察院恢復辦案,督促行政機關科學開展生態修復工作,完成180畝草地改良復綠,對50畝裸露地塊實施無紡布固土養護,全面完成區域生態治理,草原生態環境有效恢復。
【典型意義】
本案是數字檢察賦能三江源高寒生態司法保護的生動實踐。辦案中,檢察機關依托衛星遙感精准量化損害,破解取証、定損、認定難題。立足高原生態稟賦和植被生長客觀規律,摒棄一刀切,分階段推進清運與復綠,以柔性磋商推動協同共治,高效化解固廢污染。構建“科技取証、因時施策、分段治理、閉環核驗”全鏈條監督模式,探索形成高海拔牧區生態檢察路徑,為三江源草原管護和修復提供可復制推廣的實踐樣本。
案例5-青海省三江源地區人民檢察院訴冶某福、陳某科等15人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至5月期間,冶某福、陳某科等15人在都蘭縣香日德地區形成非法鏈條,實施採挖、多層級收購、倒賣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鎖陽的行為,涉案交易金額96.68萬元。經鑒定,非法採挖、交易行為造成野生鎖陽滅失、區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受損,生態損害價值合計278593.97元。2025年7月8日,三江源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辦案期間,檢察人員對15名被告開展生態法治教育,並經法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15名被告深刻認識自身行為對高原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自願共同承擔珍貴野生植物滅失及其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的相關賠償費用人民幣278593.97元。
【典型意義】
鎖陽是多年生肉質寄生草本,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亦是青海省道地中藏藥材“十八青藥”之一,生態價值與藥用價值突出。本案針對野生植物“採挖-收購-分銷”完整地下產業鏈開展全鏈條追責,打通刑事追責與公益訴訟修復通道,辦案中堅持懲教結合,實現刑事打擊、生態賠償、普法警示一體推進,為整治高寒地區野生藥用植物跨區域、多層級非法交易,筑牢高原生物多樣性保護屏障提供可借鑒檢察實踐樣本。
聯合發布典型案例(生態環境廳)
案例1-青海某公司危險廢物非法轉移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8日,西寧市生態環境局接到某公司存在非法轉移危險廢物線索后,立即會同市公安局開展聯合調查。經查實,該企業在未依法辦理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未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情況下,擅自將815.82噸廢酸類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至內蒙古烏海市金瑞化工公司、寧夏青銅峽市利源工貿公司實施處置。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82條第2款規定。西寧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12條第1款第5項及第2款、第120條第1款第5項規定,對涉事公司作出罰款8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依法將案件移送西寧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10日行政拘留。
【典型意義】
本案涉案危險廢物數量大、違法行為跨多省區,在辦案實踐中落實“行政處罰+行政拘留”雙懲戒機制,實現對違法主體單位與相關責任人員同步追責。作為我省生態環境與公安部門行刑銜接、聯動查辦危險廢物跨省非法轉移的典型案例,充分彰顯嚴打危險廢物非法轉移處置違法行為的堅定立場,形成了有力法律震懾,倒逼生產經營主體壓緊壓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流程,規范落實轉移聯單全鏈條管控要求。對進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體系、深化跨區域跨部門執法協作聯動,強化同類違法行為警示引導,具有較強的示范借鑒意義。
案例2-海北藏族自治州門源縣某公司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7日,海北州生態環境局接到門源某公司下屬單位瀝青攪拌站無環評手續的信訪投訴舉報線索后,迅速開展現場核查。經查實,該公司瀝青混凝土拌合站項目於2024年4月20日開工建設,2025年7月正式投入生產運行,直至現場檢查時,始終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5條規定,海北州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第1款規定,對涉事公司作出罰款2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按照海北州生態環境局、海北州財政局聯合印發的《海北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對實名舉報人發放一次性舉報獎勵2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海北州依托群眾信訪線索查辦環境違法、落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首起典型案例。生態環境舉報獎勵機制的落地實施,進一步打通了社會監督渠道,拓寬了環境違法行為發現來源,充分調動廣大群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與主動性,有效破解部分環境違法行為隱蔽性強、發現難度大的監管難題。案件查辦既體現生態環境部門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守區域生態環境安全底線的監管擔當,也生動實踐了企業守法、部門監管、公眾監督的生態環境社會共治模式。一方面以案示警,倒逼生產經營單位樹牢法治意識,嚴格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建設項目環評法定程序,從源頭防范新增環境風險﹔另一方面充分釋放舉報獎勵制度正向作用,引導社會力量主動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營造“人人監督、違法必究”的良好社會氛圍。
案例3-玉樹藏族自治州治多縣跨區域非法採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1日,海西州格爾木市自然資源局在109國道沱沱河段日常巡查時,發現一處非法採砂違法行為。因涉案地點位於玉樹州治多縣,按照屬地管轄原則,案件線索移送玉樹州相關職能部門辦理。玉樹州自然資源局接案后,立即協調長江源(可可西裡)園區治多管理處開展現場勘驗調查,依法固定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等全套証據材料。
經查實,當事人旦某在三江源國家公園核心管控區內實施非法採砂作業,採砂方量達440.5立方米,造成919.6平方米土地損毀。涉案地塊坡度超30度,極易引發水土流失、地質災害等次生風險,該地塊此前已完成生態修復治理,本次私自開挖行為對既有生態修復成果造成破壞。隨即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經鑒定評估,確定生態損害賠償總金額2萬元。由玉樹州生態環境局牽頭組織磋商,當事人對生態損害事實、賠償金額均予以認可,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並按要求完成現場生態修復工作。
【典型意義】
青海地域遼闊、市州行政邊界交錯疊加,三江源、可可西裡國家公園跨行政區域分布,跨區域生態環境監管難題較為凸顯。本案健全完善異地線索移送、跨區域協調聯動、屬地核查處置的辦案閉環機制,有效破除跨界監管盲區。積極踐行懲教融合治理理念,在落實經濟賠償、原地生態修復責任的同時,組織賠償義務人參與生態環保宣傳服務4次、警示教育活動1次,實現懲戒追責與普法教育有機結合,達到“修復一片、警示一片”的治理效果,為青南高原國家公園片區辦理同類案件積累可借鑒的實踐經驗。
案例4-西寧市某企業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24日,西寧市生態環境局在對轄區某企業開展調查時,該企業主動如實供述存在二氧化硫單日短時超標排放、連續兩年實際排污量超出排污許可証核定總量2項違法事實。鑒於企業主動認錯悔過,自願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西寧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核算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18.52萬元。辦理過程中,西寧市檢察院依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機制,同步啟動民事公益訴訟立案並參與案件磋商工作。各方達成賠償協議且賠償款項足額繳付到位后,檢察機關依法終止公益訴訟程序,案件實現閉環辦結。
【典型意義】
隨著省內工業企業持續增加,涉大氣污染引發的小額生態損害賠償案件逐步增多,傳統處置模式程序鏈條長、辦案成本較高。本案積極探索低成本、高效率處置路徑,通過政策宣講引導企業主動自查、自願擔責,充分激發企業整改修復的內生動力。該案用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機制,踐行“磋商優先、訴訟兜底”辦理模式,由檢察機關全程參與監督,保障案件程序合法、賠償責任落實落地,磋商達成后及時終結公益訴訟,有效節約行政執法與司法資源,為同類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生態損害賠償案件辦理提供示范樣板。
案例5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市污水處理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6日,海西州生態環境局對花土溝鎮污水處理廠開展執法檢查,依托在線監測數據查實,2023年9月1日至11月16日,該廠外排尾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SS)、總氮、總磷等多項污染物,持續超出《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一級A排放限值,存在違法排污行為,據此及時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經評估鑒定,核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164.5萬元。鑒於該廠污染物超標主要源於設施設備老化、處理工藝滯后造成污水超標排放。最終磋商達成一致意見,確定156萬余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專項用於污水處理廠工藝升級或治污設施更新擴容,不再另行支付貨幣賠償金。
【典型意義】
本案牢固樹立源頭治理導向,積極探索“技改修復替代貨幣賠償”創新處置模式,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全部用於企業治污設施提質改造。在嚴格壓實企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主體責任的基礎上,從根源上化解污染排放風險,同步推動企業環保設施提檔升級,實現生態環境有效修復、企業合規減負、污染長效治理三方共贏,生動詮釋了“賠償不是終點,修復才是目的”的生態環境治理理念,為城鎮污水處理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提供了實踐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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