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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工會法實施辦法 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2026年08月03日17:00 | 來源:人民網-青海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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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西寧8月3日電 (記者楊啟紅)近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聚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產業工人隊伍建設、基層工作組織規范化建設等關鍵領域,系統健全勞動關系協調處置、勞動權益救濟以及工會經費保障等配套制度機制,為規范工會履職,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堅實制度保障。

會議現場。人民網記者 楊啟紅攝

《辦法》包括總則、工會組織、工會的權利和義務、基層工會組織、工會經費和財產、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五十二條。

《辦法》賦予工會多項法定權利。工會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用人單位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職工民主選舉、協商、決策、管理和監督權利,對違反制度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推動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建立和實行廠務公開制度,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向職工公開。在集體協商方面,工會代表職工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開展協商並簽訂集體合同,合同中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不得低於區域性、行業性水平﹔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及新就業形態行業工會聯合會應協調有關部門與平台企業等建立協商機制,就勞動強度、職業傷害保障等開展集體協商。

監督與處置方面,工會建立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對用人單位執行工資支付、休息休假、特殊保護等規定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督促整改﹔企業處分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通知工會,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在爭議化解方面,工會參與勞動爭議多元化解,加強與同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司法行政等部門協調聯動,推動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在源頭參與方面,地方國家機關制定涉及職工利益的法規政策須聽取工會意見,檢查法律實施情況應有工會參加﹔縣級以上政府建立與同級工會聯席會議制度,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及企業方建立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勞動關系重大問題。

在義務層面,工會須主動履行職工服務保障職責。工會應組織技術革新、技能培訓、幫扶救助、互助保障和文體療休養等普惠性活動,加強信息化數字化建設,推動線上線下服務融合﹔依托12351服務熱線、網絡平台等暢通訴求表達渠道,為職工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和訴求受理服務﹔自覺接受職工監督,對職工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處理,上級工會可糾正下級工會不符合法規的決議並向職工反饋。此外,工會須按政府委托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和管理服務,組織開展五一勞動獎等先進評選工作﹔各級工會應當通過走訪慰問、困難幫扶、健康關愛等方式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幫助。各級人民政府及企事業單位應為工會活動提供場所和經費保障,工人文化宮等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並享受優惠待遇。

工會經費和財產方面,《辦法》規定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省總工會制定本省行政區域內工會經費使用辦法。各級工會應當按照規定比例留成和上繳工會經費,上級工會應當加大對基層工會經費的保障力度用人單位逾期不撥繳或者不足額撥繳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催繳。各級工會應當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等。

(責編:馬可欣、張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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