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青海省濕地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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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人民網西寧8月3日電 (記者楊啟紅)7月29日至7月31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青海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緊密銜接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相關法治要求,確立了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突出高原濕地原真性、完整性保護,構建全域統籌、分級負責、多方協同的濕地法治保障體系,為筑牢長江、黃河上游生態安全屏障,打造生態文明高地,推進現代化新青海建設提供堅實法治支撐。
《條例》共七章四十九條,包括總則、濕地資源管理、濕地保護與利用、濕地修復、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三江源國家公園黃河源園區濕地。人民網記者 楊啟紅攝
其中,濕地資源管理方面,《條例》明確由省級多部門聯合開展全省濕地調查評價並共享數據,各級人民政府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要求。全省及市縣濕地保護規劃依規編制報批,濕地實行分級管理,重要濕地劃入生態保護紅線並設立保護標志。嚴格管控濕地佔用,禁止佔用國家重要濕地,除國家重大項目等特殊情形外,禁止佔用省級重要濕地,除國家和本省重大項目等特殊情形外,涉及重要濕地的建設項目須按規定征求意見﹔臨時佔用濕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並須恢復生態條件,經批准佔用重要濕地的單位應恢復或重建與所佔用重要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否則繳納恢復費。省級重要濕地由省級部門動態監測並發布預警,一般濕地由縣級部門加強監測。
濕地保護與利用方面,條例明確依法將濕地納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或者自然公園,建立健全濕地保護體系,加強濕地資源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符合條件的濕地申請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認定﹔加強濕地與其周邊地區的整體協調,建立健全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濕地保護與利用協作機制。同時,條例還規定了禁止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濕地利用層面,條例指出,各級人民政府對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利用活動進行分類指導。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開展符合濕地保護要求的生態旅游、生態農牧業、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等活動,拓展濕地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
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濕地旅游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科學引導和管理濕地旅游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濕地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保障當地居民合法權益,統籌兼顧其生產生活需求。鼓勵和支持當地居民通過共建共管、協議保護等方式參與濕地保護和利用活動。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大對重要濕地所在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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