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立法規范行政執法監督 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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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人民網西寧4月2日電 (記者楊啟紅)3月30日至4月1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青海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青海省規范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重要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出台標志著青海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邁入法治化、規范化、程序化的新階段,將有助於加強和規范行政執法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條例》緊扣行政執法監督的關鍵環節和核心要求,構建起系統完備、權責清晰、運行高效的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共二十一條,將於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健全監督體制機制方面,《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體制機制,協調解決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工作普遍性、規律性問題,支持和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切實履行職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鄉鎮(街道)司法所予以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協調聯動機制,推動行政執法監督與政府督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的協調銜接,避免重復監督。
細化監督內容與方式方面,《條例》列舉了十三項監督內容,涵蓋執法主體、權限、程序、決定合法性以及整治有案不立、以罰代管、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等突出問題﹔規定可採取日常監督、重點監督、專項監督等方式,綜合運用案卷評查、質效評議、挂牌督辦、提級監督等多元手段。
強化監督措施與剛性約束方面,《條例》提出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有權要求說明情況、調閱復制案卷、組織專家論証等﹔對未履職或存在違法不當執法行為的,可制發監督督辦函、監督意見書﹔對拒不執行或涉及重大問題的,報請政府制發監督決定書,並可約談相關責任人、通報典型案例。
此外,在加強隊伍與信息化建設方面,《條例》要求配備專業化監督人員,健全特邀監督員制度﹔推進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建設,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實現信息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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