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數據質量“上鎖” 《青海省統計條例》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民網西寧9月29日電 (記者楊啟紅)9月28日,青海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青海省統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情況。《條例》經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強化基層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履職保障,著力提高統計工作質效保証統計數據質量,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統計工作的規定,健全統計工作責任制維護統計工作權威,在青海省依法統計、依法治統進程中具有裡程碑意義。
其中,強化履職保障方面,《條例》分別對縣、鄉、村以及園區、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統計職責、人員配備等,進行細化規定。結合統計工作政治性、業務性、技術性強的特點,增加對統計業務指導、統計人員培訓教育規定的內容。特別強調了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開展統計工作的獨立性,比如明確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
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方面,《條例》明確,嚴把基礎資料關。對統計調查對象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作出明確規定。嚴把統計效率關。明確推進現代信息技術的運用,健全統計信息化建設,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加強對統計數據的檢查、審核、監控和評估,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嚴把統計調查對象關。對符合統計調查對象標准,但尚未納入基本單位名錄庫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出告知書,從源頭上確保統計調查應統盡統。
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方面,《條例》規定了委托的權限、范圍以及受委托方應當遵守規定的要求,並且明確對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開展的統計活動,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統計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性基礎性工作,是決策管理的根基,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支撐。青海省統計局黨組成員、援青辦主任張鵬表示,《條例》新增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統計工作相關內容,解決基層統計工作力量薄弱問題﹔新增企業主動納統規定,解決應統未統、漏報漏統問題﹔補充禁止性規定,解決統計抗干預能力弱的問題﹔新增約談告誡規定,解決防治責任鏈條不緊問題。下一步,將突出重點內容,抓好分層宣傳﹔強化統籌協調,抓好紀法銜接﹔注重法治思維,凝聚改革共識,推進統計工作更好服務中國式現代化青海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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