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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西寧市湟水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湟水河水清岸綠再添法治保障

2024年11月27日20:45 | 來源:人民網-青海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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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西寧11月27日電 (記者楊啟紅)湟水河是黃河上游重要的一級支流,是青海省城鎮最集中、人口最密集、經濟發展最活躍的區域,以全省2.2%的國土面積承載了近60%的人口和產值。湟水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事關沿湟各族人民的福祉,事關生態文明高地建設,繼2024年5月,青海省人大常委會修訂頒布《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后,於11月25日至27日召開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審查批准了《西寧市湟水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25年1月1日起實施。

《條例》共三十條,堅持小切口立法、堅持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在湟水流域水資源保護、水生態保護、水污染防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契合西寧實際。《條例》的制定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進一步規范了湟水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將對持續改善水環境、提升水生態質量發揮重要作用。

湟水河流經青海省會西寧。人民網記者 楊啟紅攝

《條例》規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禁止違法利用、佔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線。

河湖管護員按照協議約定做好河湖管理日常巡查、保潔、管護、宣傳等工作,對破壞水生態環境的傾倒、拋洒、堆放垃圾、垂釣等行為進行文明勸導,發現問題及時向河長湖長或者河長制湖長制辦公室、相關部門報告。

禁止在湟水流域新建水電站。湟水流域已建水電站應當嚴格落實生態基流、河道連通、過魚設施、增殖放流等保障措施,對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分類整改或者採取措施逐步退出。

水污染防治方面,《條例》指出,在湟水流域河道、湖泊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勢穩定的排污口的,審批時應當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政排水管網管理,規范排水許可審核和管理,對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等等。

(責編:馬可欣、張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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