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公布五起侵害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
人民網西寧8月1日電 (記者張莉萍)8月1日,記者從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了解到,去年以來,青海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廳際聯席會議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嚴厲打擊各類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違規行為,持續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守護消費安全,營造良好消費環境,查處了一批涉及服裝、食品、房產、汽車、醫療美容、物業收費等與民生緊密相關的違法違規案件。
為強化典型案例警示作用,進一步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倡導消費者合理維權,共同建設安全有序的消費環境,近日,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篩選出去年以來查實辦結的五起侵害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予以通報。
案例一:銀行虛假宣傳案
青海某銀行通過“交通文藝廣播”發布信用卡加油滿減優惠活動宣傳廣告,宣傳內容為“辦理本銀行信用卡可享加油滿 200 元立減 45 元的超級優惠”,但未說明該活動隻限首次加油享有優惠,造成消費者誤解,並引發消費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依法對其作出責令整改並罰款 20 萬元的行政處罰。
該案中當事人發布的廣告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誤認為隻要辦理信用卡每次加油均可享受“超級優惠”,宣傳內容沒有說明該活動相關限制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違背了廣告內容准則。
案例二:生活美容無証經營案
青海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牽頭開展聯合檢查時發現:某生活美容館未能提供有效期內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証》,工作人員李某現場也未能提供有效期內健康合格証明。 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青海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依法對其作出責令整改並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營者在從事生活美容服務時應依法辦理並在顯著位置公示相關資質証明,從業人員應辦理從業資格証和健康証,主動落實主體責任,保障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該案中,經營者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從事生活美容服務,屬於無証經營。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該經營主體侵犯了消費者的安全權。
案例三:旅游從業人員無証執業案
青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旅游經營活動中,安排未取得導游証和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進行導游及領隊服務,且導游陳某在執業過程中向游客發表不當言論,與游客發生爭執,制造事端,引發治安事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相關規定,西寧市文化旅游廣電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導游陳某在執業過程中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導游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証,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該案中,旅游從業人員違反了《旅游法》的相關規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人格尊嚴權。
案例四:二手車交易糾紛案
消費者馬先生在海西州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一輛二手本田汽車,支付了首付款 1.2萬元,剩余款項通過車貸分期支付。經營者當時核算的分期為36期,每期還貸2222元。辦理銀行貸款時,銀行核算每期需還車貸 3000元,兩者核算差別較大,消費者表示超出支付能力,要停止交易,要求經營者協商退回首付款(交付首付款時消費者與經營者未簽合同),經營者拒不退還。省消協聯合海西州消協組織共同組織調解,最終經營者向消費者退還部分首付款85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該案中,經營者拒不退款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案例五:企業違規收費案
民和縣某供水有限公司向部分用戶收取管道安裝費,並向養老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超標准收取生活用水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於青海省清理規范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海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民和縣城鎮供水價格及建立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民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退還多收價款39475.67元,並處以多收價款一倍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不執行政府定價、超標准收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屬違規收取政府明令禁止的收費項目、不執行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強制收費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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