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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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人民网西宁9月28日电 (记者杨启红)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积极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将对规范青海省无线电频率及台(站)管理,维护无线电的安全,保障无线电频率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条例》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议现场。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条例》共三十三条,主要涉及无线电频率的许可使用与评估管理,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延续、变更和注销,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及销售备案,微功率短距离设备和无线电阻断(压制)设备管理,重点领域频率保护、电磁环境保护、监测设施建设保护、干扰查处和应急通信保障以及投诉举报和相应法律责任等。
其中,无线电开发应用方面,《条例》鼓励无线电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应用,支持绿色算力、数字经济、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以及信息通信网络、数据基础设施、低空基础设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无线电频率使用需求。
《条例》明确,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二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
《条例》明确,不得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阻断(压制)设备。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阻断(压制)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在必要的时间和场所使用,使用时不得对阻断(压制)范围以外的民航、铁路运输、公众移动通信等造成有害干扰,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国家重要考试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阻断(压制)设备的,应当在设备首次投入使用前开展有害干扰风险评估和信息登记工作。
《条例》规定,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在本省注册的经营主体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自开始销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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