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 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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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人民网西宁9月28日电 (记者杨启红)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生态环境检察是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守护高原生态的重要法治力量,以《决定》方式,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政治责任,既彰显了青海省人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为推动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更加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会议现场。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同时,《决定》有助于破解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治理难题,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从个案办理向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延伸,提升法治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决定》注重人大监督、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有利于凝聚生态保护合力,为依法服务保障青海生态文明高地和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在青海省全面、准确、有效实施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决定》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检察履职优先方向,遵循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依法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在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中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依法严惩污染环境、非法渔猎、非法采矿、毁林毁草、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聚焦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等重点区域开展刑事专项监督;在民事领域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裁判、调解书依职权监督纠正并督促执行;强化行政案件生效裁判、审判程序及执行监督,推进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深化公益诉讼巡回检察,践行恢复性司法,推行刑事追责、公益诉讼、生态修复一体化办案,督促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等,聚焦大气、水、土壤、固废及高原湿地、森林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公益损害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形成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格局。
《决定》明确,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检察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建立、充实人才库和专家咨询库,支持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专门办案团队建设,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构建数智赋能监督体系。
《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应当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会同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草原、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完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研判、案件协查、专业支持等常态化协作机制,规范移送、取证、流转、反馈流程,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上述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管主体责任,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调查核实、调取证据、现场勘查、鉴定核查等工作依法给予协助。
《决定》指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草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气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依法开放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审批、巡查等数据,支持检察机关建设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大数据指挥中心,建立健全跨部门数据共享与线索双向移送机制,依托大数据平台实现行政处罚、在线监测、环保督察等信息实时互通。行政机关发现涉嫌破坏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或者监管漏洞,应同步反馈行政机关,构建“数据赋能、线索互移、闭环治理”的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格局。
此外,《决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深化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畅通生态环境问题反映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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