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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工会法实施办法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6年08月03日17:00 | 来源:人民网-青海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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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西宁8月3日电 (记者杨启红)近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基层工作组织规范化建设等关键领域,系统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置、劳动权益救济以及工会经费保障等配套制度机制,为规范工会履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会议现场。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办法》包括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二条。

《办法》赋予工会多项法定权利。工会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民主选举、协商、决策、管理和监督权利,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公开。在集体协商方面,工会代表职工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开展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水平;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及新就业形态行业工会联合会应协调有关部门与平台企业等建立协商机制,就劳动强度、职业伤害保障等开展集体协商。

监督与处置方面,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特殊保护等规定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督促整改;企业处分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通知工会,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在争议化解方面,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加强与同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协调联动,推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在源头参与方面,地方国家机关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法规政策须听取工会意见,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应有工会参加;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及企业方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劳动关系重大问题。

在义务层面,工会须主动履行职工服务保障职责。工会应组织技术革新、技能培训、帮扶救助、互助保障和文体疗休养等普惠性活动,加强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依托12351服务热线、网络平台等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诉求受理服务;自觉接受职工监督,对职工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处理,上级工会可纠正下级工会不符合法规的决议并向职工反馈。此外,工会须按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服务,组织开展五一劳动奖等先进评选工作;各级工会应当通过走访慰问、困难帮扶、健康关爱等方式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应为工会活动提供场所和经费保障,工人文化宫等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享受优惠待遇。

工会经费和财产方面,《办法》规定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省总工会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经费使用办法。各级工会应当按照规定比例留成和上缴工会经费,上级工会应当加大对基层工会经费的保障力度用人单位逾期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催缴。各级工会应当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等。

(责编:马可欣、张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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