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首部关于平安建设的地方性法规10月1日起施行
人民网西宁9月6日电 (记者杨启红)记者从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海东市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批准,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青海省第一部关于平安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推进海东平安建设法治化进程。
发布会现场。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社会风险防控和矛盾纠纷化解、重点治理、社会参与、保障机制、考评监督、附则。
其中,在社会风险防控和矛盾纠纷化解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完善工作机制,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明确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推动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协调和督促信访事项的办理。
重点治理方面,《条例》对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常态化扫黑除恶、反有组织犯罪、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安全管理、金融风险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治理、交通安全、旅游行业管理、物流安全、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出租房屋管理、宗教事务管理、社会心理服务与危机干预等作出规定。
针对青少年群体,《条例》明确提出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校园欺凌行为的监控和处置。教育部门应当与家庭、社会相互配合,加强对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防性侵等宣传教育,提升青少年自我防范、自我保护能力等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举措。
《条例》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新闻媒体等主体参与平安建设工作的职责要求、服务保障等作出规定。
此外,《条例》明确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排查、预警和应急处置。《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平安建设职责的,或者在平安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会现场,还介绍了《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相关情况,该《决定》已于2024年8月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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