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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弥补了青海省安全生产领域地方性法规的空白

2024年04月24日16:44 | 来源:人民网-青海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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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西宁4月24日电 (记者杨启红)经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的《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条例》细化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和配套制度,将青海省在安全生产方面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做法上升到法规层面,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弥补了青海省安全生产领域地方性法规的空白。

《条例》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六十六条。

《条例》将安全发展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分类施策,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和环节强化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统筹构建多层次、多主体的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

其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条例》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分类施策强化安全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地下挖掘、临近高压线作业等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确保危险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条例》对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表示,将采取加大宣贯力度,加强教育培训等举措,让《条例》见行见效。

(责编:杨启红、张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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