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4月1日起施行

叶文娟

2021年01月20日09:24  来源:青海日报
 

1月18日,记者从青海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获悉,为奖励在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新制定的《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据青海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王亚军介绍,《办法》增设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修改了科学技术奖奖项设置,将现行的科技奖3个奖项调整为5个奖项,由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组成。同时,增加奖励数量,规定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超过1项,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超过2项,均可以空缺。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奖比例原则上为1∶2∶3。同时,适时调节奖金标准,规定科技奖的奖金标准由青海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科技奖奖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此外,《办法》还增设了科技奖提名制度,对提名者进行明确规定,增加了“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青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以及“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学者或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民营企业等相关单位”。

(责编:刘沛然、陈明菊)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