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台办法严查诬告行为

2020年10月28日09:16  来源:人民网-青海频道
 

近日,西宁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西宁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和澄清正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失实检举控告的认定标准、澄清方式、办理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进一步健全完善澄清保护机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营造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细则》明确了澄清的认定标准和情形,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依规依纪依法,认定被检举控告人员受到错告、误告、诬告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范围澄清是非,消除不良影响。符合澄清认定标准的干部,如有以下六种情况: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良影响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已作出明确结论,被检举控告人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被检举控告人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澄清并能提供合理理由的;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确有必要澄清正名的,市纪委监委按照《细则》规定将启动澄清保护机制。

《细则》对澄清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审慎稳妥、严格程序,谁核实、谁处置的原则”,承办部门只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此外,《细则》对澄清方式、办理时限、审批程序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在澄清失实检举控告的方式上,规定可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并且可以合并使用,并强调在使用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时,应当同时使用书面澄清。在澄清失实检举控告的时限上,要求承办部门在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30个工作日内完成澄清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澄清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说明,并告知后续工作安排。澄清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反馈本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并及时将澄清正名工作情况录入检举举报平台,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

《细则》的出台实施,在彰显出制度刚性的同时,也充分体现出监督执纪的温度。其中,在保护干部合法权益上作出了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受到不实举报党员干部澄清情况开展回访,及时了解澄清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激励干部担当尽责,巩固澄清工作效果。

诬告陷害、恶意举报不仅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也会破坏局部政治生态。《细则》的出台实施,将旗帜鲜明地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还被诬告的党员干部以清白,让监督执纪更具力度。 (来源:西宁晚报 得舟)

(责编:甘海琼、陈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