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开展司法新实践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将统一

2020年06月24日17:22  来源:人民网-青海频道
 

杨玥 摄

人民网西宁6月24日电(杨玥)6月24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统一和规范,并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在全省各级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青海省统计部门公布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实施意见》在全省范围内采取普遍适用原则。施行前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该《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实施意见》。

(责编:马建辉、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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