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健康教育信息

2020年01月25日08:54  来源:青海日报
 

  医疗机构篇

  一、医疗机构的职责

  目前,我国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具体包括: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应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和隔离病区,重点加强诊疗方案、院感防控培训。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接诊、筛查流程,认真落实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制度。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1.对患者采取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措施和相应的院感控制措施;

  2.发现疑似病例后,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并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辖区疾控中心,由医疗机构在2小时内组织院内或区(县)有关专家会诊;

  3.按相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及后续的订正报告;

  4.负责对聚集性病例所在医院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医学观察及资料上报;

  5.为流行病学调查及各级专家组会诊提供相关临床资料;

  6.协助疾控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7.负责采集临床标本,与疾控机构配合进行标本转运。

  注意:不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接诊疑似病例后,认为有必要转定点医院救治的,必须报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市级专家组会诊评估后再市内转诊。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发热患者的筛查,发现不明原因发热的患者,应立即转诊至有呼吸道疾病收治条件的医院,同时做好病人信息登记,不得私自留诊或拒诊。

  二、医院感染控制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和《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做好消毒工作,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处置和管理。

  三、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一)早发现:接诊时,对于不明原因的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

  1.发病前两周内有无疫区旅行史或居住史;或发病前14天内是否接触过来自疫区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或有无聚集性发病;

  2.发病前有无与相似患者的接触史,有无与哺乳动物、啮齿类动物、禽类,尤其是野生动物的接触史;

  3.是否存在特殊职业暴露:厨师以及从事动物饲养、屠宰、销售、加工、搬运、配送或管理等工作者;在进行病原学检测或研究的单位工作;医务工作者或患者的护理人员。

  (二)早报告: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应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辖区疾控中心

  发现疑似病例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三)早隔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疑似病例后,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并上报

  (四)早治疗:根据病情严重程度确定治疗场所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病例后,应于2小时内组织专家会诊。疑似及确诊病例应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单人单间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收治在同一病室,危重病例应尽早收入ICU治疗。

  (信息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责编:马建辉、杨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