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青海省土地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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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人民網西寧5月29日電 (馬可欣)5月27日至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青海省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包括總則、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征收、建設用地管理、監督檢查、附則,共七章五十八條,將於2026年8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31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同時廢止。

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現場。人民網 馬可欣攝
土地制度是國家的基礎性制度,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長治久安,制定該條例對保障青海省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推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實現土地管理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就青海省加強土地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等工作作出了全面規范。
國土空間規劃章節,《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籍管理,開展地籍調查,查清土地權屬、坐落、界址、面積等,設定不動產單元,編制不動產單元代碼,建立健全地籍檔案、地籍數據庫,強化地籍數據共享應用和動態更新。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青海省土地管理條例》。人民網 馬可欣攝
耕地保護章節,《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嚴格保護耕地,實行耕地佔補平衡,將各類非農業建設、造林種樹等佔用耕地行為統一納入耕地佔補平衡管理。
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征收章節,《條例》指出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批准,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報國務院批准。
建設用地管理章節,《條例》明確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除外。
《條例》體例清晰、結構完整、內容全面,符合青海實際,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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