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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動物防疫條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29日15:58 | 來源:人民網-青海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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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西寧12月29日電 (記者楊啟紅)記者從青海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獲悉,《青海省動物防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25年9月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修訂實施,將進一步完善青海省動物防疫法治體系,強化基層防疫能力,補齊防疫工作短板,為全省動物防疫工作提供堅實法治支撐,對保障畜牧業安全、畜產品質量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共六章三十七條,從防疫責任體系、基層防疫保障、疫病防控網、檢疫監管、病死動物處置、區域聯防聯控等方面作出系統性完善,構建了符合青海高原特色的動物防疫制度體系。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雷霆表示,《條例》健全防疫責任體系,壓實多元主體職責﹔完善基層防疫保障,筑牢一線防疫根基﹔織密動物疫病防控網,夯實公共衛生防護基礎﹔筑牢動物防疫應急防線,完善多元保障機制﹔規范檢疫監管流程,強化流通環節管控﹔強化末端處置與跨區域協同,織密全域動物防疫網絡。

青海果洛,牦牛成群。人民網記者 楊啟紅攝

其中,織密動物疫病防控網方面,《條例》分別從壓實強制免疫分級責任﹔建立科學監測預警機制﹔推進區域化防疫建設﹔強化綜合管控層面作出了規定。比如,規定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結合本省地理、養殖流通及疫病特點制定監測和流調計劃,市縣部門落實監測任務,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監測信息發布疫情預警,各級政府及時採取防控措施﹔省政府牽頭建設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實行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鼓勵飼養場建設生物安全隔離區並開展疫病淨化﹔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落實動物及產品跨區域調運管控和省際調運風險評估,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建立人畜共患病聯防聯控機制,同時要求飼養、屠宰等四類場所須具備法定防疫條件並取得相應合格証。

規范檢疫監管流程方面,《條例》規定,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申報、現場查驗、檢疫出証的全流程規范,要求檢疫人員嚴格執行標准,確保檢疫結果真實有效﹔屠宰、買賣、運輸的各類動物,以及用於科研、演出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須附有檢疫証明﹔買賣和運輸動物產品,既要檢疫証明也要檢疫標志。此外,從事食用動物產品的批發零售商,要仔細查驗檢疫信息、做好記錄留存並及時錄入系統,堵塞流通環節監管漏洞﹔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健全動物防疫信息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做好飼養、免疫、檢疫、屠宰等全鏈條數據的採集、應用與共享工作,實現動物及產品防疫信息可追溯,提升跨區域監管協同性。

青海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成員鄧興照表示,《條例》進一步與上位法銜接﹔進一步明確動物疫病防控的責任義務﹔進一步強化動物疫病防控的條件保障﹔進一步規范動物調運和動物產品經營行為﹔進一步強化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下一步,農業農村部門將加大宣傳解讀力度,准確把握《條例》內容要求﹔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增強《條例》可操作性﹔加強基層能力建設,筑牢動物防疫基礎﹔強化部門協同聯動,形成防疫工作合力。

(責編:馬可欣、張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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