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青海省動物防疫條例(修訂)》
人民網西寧9月25日電 (記者楊啟紅)9月22日至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舉行,會議修訂通過了《青海省動物防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立足青海省實際,與近年來持續緊迫的動物防疫新形勢相適應,維護了法治統一,加強了防疫管理,可以有效預防、控制、淨化、消滅動物疫病,有力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
《條例》包括總則、動物疫病的預防和控制、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三十七條,將於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優良畜種——野血牦牛。人民網記者 楊啟紅攝
為全面貫徹農業農村部和省委、省政府對智慧農業、數字政府建設的工作要求,持續加強青海省動物防疫智慧監管能力,《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動物防疫信息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動物防疫信息系統的推廣應用和數據管理工作,加強飼養、免疫、檢疫、經營、運輸、屠宰、隔離、無害化處理等信息的採集、共享和應用,推動實現動物防疫信息全鏈條可追溯。
加強區域間聯防協作方面,基於青海省與相鄰省區“異地借牧”聯防協作不斷深化等實際情況,《條例》規定本省應當推動建立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防疫工作的協同機制,在動物疫病風險評估、疫情分析預警、動物檢疫管理、監督執法等方面開展協作,推進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檢測結果互認、聯合溯源等動物防疫聯防聯控工作。市(州)、縣(市、區)應當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協同協作。
完善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方面,《條例》明確,從事批發、零售食用動物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查驗、記錄、保存、錄入食用動物產品的檢疫信息﹔經營者應當明示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証明接受社會監督﹔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用畜禽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作機制,推進市場銷售的食用畜禽產品可追溯。

青海海北,駿馬奔騰在草原。人民網記者 楊啟紅攝
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直接關系動物疫病防控效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是《條例》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之一。《條例》規定,建立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無害化處理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動物和動物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細化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范圍﹔明確了相關部門應當將死亡動物巡查列入日常工作職責,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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