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通報六起生態環境督察執法典型案例
人民網西寧11月11日電 (記者張莉萍)11月11日,青海省生態環境廳通報六起生態環境督察執法典型案例,具體案例如下:
典型案例一、運用非現場監管方式發現查處茫崖某鉀肥公司違反環評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2年初,青海省生態環境重點區域遙感監測現海西州茫崖市某地(距青海省會西寧約1300公裡處)存在1處規模擴大的人工水體,經青海省生態環境廳調查,遙感發現問題點位為青海某鉀肥有限公司茫崖尕斯庫勒湖鉀鹽礦,該公司在原有鹽田規模基礎上,在未履行環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自2017年起陸續新建24塊鹽田及簡易道路、電力設施、採輸鹵渠等配套設施,屬於未批先建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持續至2021年底。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2022年4月,青海省生態環境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56.5萬元,並責令該公司進行治理並恢復原狀。
【啟示意義】
青海省地域面積廣、交通基礎差,受傳統方式取証難等條件限制,青海省生態環境部門積極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及應用,充分運用遙感技術的優勢,對全省重點區域大氣環境狀況、水環境質量、生態狀況、人類活動定期開展遙感監測,服務於生態環境監督和管理。該案件為青海進一步運用遙感監測成果、推廣非現場監管執法積累了有益經驗。
典型案例二、西寧市某收購點無經營許可証擅自收集貯存廢機油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2月11日,接群眾信訪舉報,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公安廳、西寧市湟中區生態環境局進行暗查,發現位於湟中區多巴鎮小寨村某養殖專業合作社庫房內,貯存裝有廢機油油桶共計156桶29.05噸,該廢機油收購點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証,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非法貯存、收集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收購點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省生態環境廳將案件交由西寧市生態環境局查辦,由於該收購點未注冊市場經營主體資格,為個人非法經營廢機油窩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和《青海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准規定(試行)》之規定,對收購點負責人處以罰款12萬元,湟中區生態環境局責成負責人與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簽訂協議,妥善處置156桶涉案廢機油。2023年3月20日,湟中區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至西寧市湟中區公安局。省生態環境廳根據《青海省生態環境信訪舉報獎勵辦法》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啟示意義】
打擊危險廢物違法犯罪和自動在線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是生態環境部近年來部署開展的重要專項執法行動。該案件是生態環境保護部門與公安機關聯動執法和實施信訪舉報獎勵制度的一次具體實踐。案件的及時聯合查處,有力打擊了非法經營處置危險廢物違法行為,提高了執法效率,對私自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的企業和個人形成了震懾。
典型案例三、海南州同德縣某供應鏈有限公司柴油泄漏次生污染“一案雙罰”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10日13:06分,某供應鏈有限公司一輛裝有33.4噸成品柴油的油罐車沿G227線駛往青海省瑪爾擋水電站方向,行至G227線694KM+270M(海南州同德縣河北鄉賽青哇窩附近)時發生側翻,車輛局部受損,內載約18噸柴油泄漏,造成附近土壤污染。事件發生后,同德縣及時向州委州政府匯報,海南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視,迅速啟動應急響應機制,全力以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將損失降到最低。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同德縣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對該公司罰款14萬元。同時,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同德縣生態環境局第一時間委托青海省環境科學研究設計院司法鑒定中心對事故造成的地表水、土壤及地下水環境損害情況進行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程度、損害范圍、程度等,並出具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海南州生態環境局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與某公司就生態損害賠償事宜進行多次磋商無果后具狀起訴。由於案件証據固定充分,經人民法院釋明並主持調解后,賠償義務人同意原告訴訟請求,並同意以調解方式結案。該公司向賠償權利人賠償土壤污染治理費、應急處置費、應急監測費、修復效果評估費等賠償款共計901179.6元。現已對該地段附近造成的土壤污染完成修復。
【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突發事件發生后,既要迅速應急響應及時處置,還要第一時間鎖定生態環境損害相關証據,便於落實“雙罰”,即既要對污染責任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還要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的事實開展追償。由於海南州生態環境部門固定案件証據充分,海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順利完成調解,及時追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落實了生態損害賠償方主體責任,有效保障了區域生態環境安全和治理修復。
典型案例四、海東市某廢水處理廠篡改自動在線監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23日,海東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平台巡檢中發現,民和縣某廢水處理廠(黃河上游干流沿線)存在在線監測數據失真嫌疑,隨即組織人員對該廠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負責運營該廢水處理廠的青海某環保有限公司在污泥脫水車間板框壓濾機進水管閘門處接有1條黃色軟膠管通向出水口巴歇爾槽,管內自來水流入巴歇爾槽採樣泵前端,廢水排放口流量計下方還吊有一次性餐盒,嚴重干擾廢水排放口正常採樣和流量數據採集,屬於干擾、偽造、篡改自動在線監測數據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和《青海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准規定(試行)》之規定,對青海某環保有限公司處以罰款16萬元,並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三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
【啟示意義】
充分運用新技術等非現場監管手段發現環境問題線索是新時代生態環境執法隊伍能力建設的必然要求,海東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充分運用污染源自動監控大數據平台開展非現場執法,及時發掘問題線索並進行分析研判,最終通過現場突擊檢查鎖定企業違法証據,迅速立案查處並移送公安部門,既是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典范,也是與公安部門持續聯動聯查的實踐,為今后持續同向發力、合力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積累寶貴經驗。
典型案例五、格爾木市報廢機動車拆解行業監管缺失污染環境
2022年6月,省第六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在海西州督察發現,格爾木市非法回收拆解報廢機動車問題突出,污染環境問題長期未得到解決。
一、基本情況
格爾木市是青海省西部地區重要的交通和物資集散中心,是連接甘、新、青、藏四省區交通樞紐的重要節點,也是海西州報廢機動車主要的集中區,由於該市無經省商務廳認定的正規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報廢機動車基本上流入到該市廢舊物資回收站點進行非法拆解,造成環境污染。
二、主要問題
(一)非法回收拆解報廢機動車問題突出。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公布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務部令〔2020〕2號)要求,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督察發現,在格爾木市長江路、鹽橋路周邊地區,有格爾木齊坤、昆侖貿易等10多家廢舊物資回收站點,這些回收站點在未取得拆解資質認定和未辦理環評等手續情況下,僅持有市場監管等部門頒發的廢舊物資回收營業執照,從事報廢機動車拆解工作,拆解的報廢機動車除海西州外,還有西藏自治區和玉樹州部分報廢機動車。2021年,齊坤、昆侖貿易兩家廢舊物資回收公司拆解報廢機動車達1000余輛,賀峰、永興等其他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年拆解報廢機動車也有幾輛或幾十輛,非法拆解現象普遍。
(二)存在環境風險隱患。《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2019)》要求,禁止露天拆解、破碎報廢機動車。督察發現,格爾木市齊坤、昆侖貿易等10多家廢舊物資回收站點拆解現場無任何污染防治設施,均露天拆解。拆解過程產生的廢機油沒有收集,現場油污遍地,大量的廢機油通過未經硬化的場地直接滲入土壤,尤其是齊坤公司將大量混有廢機油的泥砂填埋至廠區西北角,昆侖貿易公司將大量混有廢機油的泥砂在無任何防滲措施的場地上堆存﹔拆解的電纜、針織物等在場內露天焚燒,切割作業時青煙彌漫,大量的揮發性氣體無組織排放﹔拆解產生的廢機油、廢電瓶、廢制冷劑等危險廢物無任何收集台賬記錄,更沒有執行危廢轉移聯單制度,全部非法轉移,環境風險隱患十分突出。
(三)監管缺失。格爾木市未建立機動車拆解長效管控機制,國家相關政策未落實落細,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責任落實不力,對廢舊物資回收點非法拆解活動視而不見,致使非法拆解報廢機動車問題普遍存在,違法拆解經營活動長期未得到糾正制止。
三、原因分析
格爾木市工業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履職不力,對機動車非法拆解問題監管缺失,長期放任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或站點非法回收拆解報廢機動車。相關企業法律意識淡薄,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未落實,嚴重污染環境。
督察組根據《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將問題交辦地方整改,按程序移交追責問責,並持續做好督察工作。
典型案例六、海北州水利部門及祁連縣河道管理亂作為不作為問題較突出
2022年3月,省第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海北州發現,《海北州河道採砂管理規劃(2020—2025年)》中規劃的部分河道採砂點與禁採原則違背,祁連縣八寶鎮紅崖灣建筑用砂石礦礦權設置違規,且該砂場存在未批先建問題。海北州水利部門、祁連縣及相關部門不作為亂作為問題較突出。
一、基本情況
《海北州河道採砂管理規劃(2020—2025年)》於2020年6月經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印發實施,在大通河、黑河等流域規劃了11處河道採砂點。祁連縣八寶鎮紅崖灣建筑用砂礦位於八寶河縣城段河道管理范圍內,2019年4月經祁連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進行了招拍挂,由青海第六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競得,祁連縣自然資源部門於2020年4月為其頒發採礦許可証(採礦証號:C63222220200471001496030,開採面積:0.0511km2,有效期限:2020年4月3日-2023年4月3日)。2021年印發的《海北藏族自治州砂石資源布局整合優化方案》明確要求關閉祁連縣八寶鎮紅崖灣建筑用砂礦。該砂場位於八寶河河道管理范圍內,截至督察時,已基本完成砂石生產線等設施建設。
二、主要問題
(一)海北州河道採砂規劃採砂點與禁採原則相悖。《海北州河道採砂管理規劃(2020—2025年)》將大通河、黑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城市主城區河段等劃定為禁採區。督察發現,海北州規劃的11處河道採砂點,7處為青海省省管河道採砂規劃中的採砂點,均位於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與上位規劃沖突﹔4處為州新增規劃點位,其中青陽溝電站庫區採砂點、八寶河縣城段採砂點均位於黑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八寶河縣城段採砂點還同時位於祁連縣主城區河段,均屬禁採區原則范圍。
(二)祁連縣相關部門河道採砂管理亂作為不作為較突出。一是縣自然資源部門違規設置砂石礦權。原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砂石土類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國土資〔2014〕248號)明確,嚴禁在重要公路(國道、省道、高速公路)兩側直觀可視范圍內設置砂石土類採礦權。祁連縣八寶鎮紅崖灣建筑用砂礦位於國道G213直觀可視范圍,祁連縣自然資源部門違規設置礦權並出讓發証。此外,該礦權也位於祁連縣主城區河段河道管理范圍內,依據《海北州河道採砂管理規劃(2020—2025年)》屬禁採區,應依法予以關閉退出。二是縣水利部門河湖管理履責不力。2021年八寶河河道管理范圍劃定以后,未對該砂石廠違規佔用河道建設問題進行執法查處。
(三)該砂場建設違法違規問題較多。一是未批先建。督察發現,該砂石廠手續不全,僅有縣自然資源部門頒發的採礦許可証,未取得防洪、水保、環評等手續。二是違規佔用河道。該砂場位於河道管理范圍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其建設須取得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截至督察時該砂場仍未獲取批准,屬河道違規建設。
三、原因分析
海北州水利部門、祁連縣及相關部門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樹得不夠牢,貫徹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重大戰略有一定差距,河湖管理和保護履責不到位。
督察組根據《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將問題交辦地方整改,按程序移交追責問責,並持續做好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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