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22條補充規定加速企業復產復工

2020年02月27日09:06  來源:人民網-青海頻道
 

人民網西寧2月27日電(蔣瑩)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青海省委、省政府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和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攻堅戰的各項安排部署,在全面貫徹落實青海省政府《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和推動重大項目開復工的政策措施》的基礎上,抓緊抓實抓細防控工作和企業開復業、項目開復工,現就有關事宜補充規定如下:

一、分類做好企業復工復產審核工作

1.從本規定印發之日起,對企業開復業、項目開復工實施分類審核制度。重點防控地區轄區內企業、項目的開復工,嚴格執行《重大項目開復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2020年重大項目開復工方案》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自查各項工作的基礎上,由企業按隸屬關系向所在地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提出復工復產申請,隻報送疫情防控方案,有關地區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在收到復工復產申請后24小時內向申報企業作出回復,逾期未出具回復意見的視為同意,申請企業可自行開工開業。企業防控方案不符合條件的也應在24小時內幫助完成修改,按時開復業開復工。各地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要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負責受理開復工申請的部門和負責人、工作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為企業和項目業主提供方便快捷服務。各地區要進一步加強對開復工企業、項目疫情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管,因24小時不回復影響企業復工復產和疫情防控不到位出現問題的,按隸屬關系由當地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負責。

2.非重點防控地區和一般防控地區企業、項目的復工復產不再辦理報審手續,由企業在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措施的前提下,自行開復工。企業所在地防控指揮部或專業部門要指導監管到位。隨疫情防控形勢的變化防控地區類別作出調整的,轄區內企業復工復產審核要求隨之調整。

二、減免疫情防控期間中小微企業商業房租稅費

3.在疫情防控期間,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凡是租用國有產權房產、場地、設備的,在執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和推動重大項目開復工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20〕15號)第16條規定的基礎上,免除場地、設備租賃費用﹔凡是租用非國有產權房產、場地、設備的,各類商會、協會和當地政府要發揮組織引導作用,鼓勵引導出租方積極響應黨中央關於同舟共濟、共度時艱的號召,發揚同甘共苦、大愛無疆的精神,執行疫情防控期間為承租戶免除租金政策,對積極響應政府號召、主動執行免租政策的業主免除土地使用稅,並納入信用“紅名單”向社會公示,在媒體宣傳褒揚﹔不響應政府號召,不執行免租政策的業主,不享受免除土地使用稅政策﹔對抬高價格、借機斂財等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查處。

4.確因防控疫情造成企業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依法不得追索損失賠償金和違約金、滯納金等費用,繼續履行的可延長相應的期限。

5.從2020年2月到6月,對中小微企業免征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從2020年2月到4月,對大型企業減半征收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對符合困難企業認定條件的實行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緩繳期可延長到6個月。個體工商戶按單位參保企業職工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各地人社、財政、稅務部門要認真抓好落實。

6.自3月1日至5月底,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由3%降至1%。

7.在疫情防控期內,對各級政府參股中小微企業的各類股權投資,免收約定的收益和資金佔用費等,由各級財政部門認定執行。

8.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提高信用貸款比例,因受疫情影響造成企業流動性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本金,給予臨時性延期償還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並免收罰息。較大的企業可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按照中小微企業“兩個不低於”和綜合融資成本下降0.5%的要求,加大放貸力度,降低貸款利率,提高首貸、信用貸款、無還本續貸的佔比。開展存量客戶風險排查,建立疫情影響企業分類名單,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短期內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和到期還款困難的企業進行“一對一”結對幫扶,並取消對逾期貸款加收的各類罰息,全力幫助企業渡過難關。要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對涉及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相關企業建立覆蓋信貸准入、審批、投放的全流程綠色通道,明確專人審查,限時辦結。對納入國家、省級重點支持的企業和生產應急防疫物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業,加快辦理貸款審查。對其他企業需提交貸審會審議的相關業務,一事一議,簡化流程,及時滿足企業合理需求。對帶頭復工復產的企業予以信用激勵,提高貸款額度,延長貸款期限。商業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力度,利率比上年要有明顯下降。上半年普惠性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同比增速不低於30%,政策性銀行專項信貸以優惠利率向民營、中小微企業發放。金融機構增加發放低息貸款,定向支持個體工商戶。

三、嚴格禁止過度防護重復隔離,確保企業員工和務工人員及時返崗務工

9.外省來青務工人員,由戶籍地、居住地、所在企業、用人單位等任何一方提供証明:到青之前14天無病史、與病患人員無接觸史、無湖北旅居史、經檢測無症狀的,不再進行隔離,由用工單位自行進行符合要求的健康管理,企業所在地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負責監管到位。用工單位要採取點對點方式接送員工返崗,落實在途健康防控措施,接送有困難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凡沒有按防護要求落實防控措施發生疫情的,由用工單位負直接責任,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理。監管單位負監管責任。

10.工商企業外省務工人員原則上2020年3月5日前到崗﹔3月5日不到崗的,企業安排人員替代,不得影響開復業。不開復業的,不享受國家、省上及相關部門出台的促進企業開復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11.省內返崗務工人員,用工單位實行符合規定的崗位健康管理,由企業所在地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負責監管到位。戶籍在外地,有証明上崗前14天在青海且沒有外省活動史、沒有與新冠肺炎患者接觸史的視同省內返崗務工人員。

12.用工單位要向企業所在地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報備外省來青務工人員的健康管理方案,當地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要在24小時內審核答復,不符合規定的,要在24小時之內協助完成現場整改達標,24小時內不答復的視同同意,出現問題由當地受理報備的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負責。

13.企業運送員工、運載原料、產品的,可租用青運公司車輛,青運公司要履行運載期間司乘人員的健康管理、運行安全責任,因運載運送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問題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理。

14.企業點對點接送員工返崗上崗車輛,企業原料、產品運輸車輛,隻要有當地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証明憑証,省界檢測站、重點地區檢測站及各類檢測站要保証優先通行。

15.企業無力解決健康管理場所、保障運載運送車輛的,當地縣級及縣級以上防控指揮部、復工復產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企業健康管理場所務必由當地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監管服務到位。凡因監管不到位出現問題的,要負監管責任。

四、全力幫助企業紓困解難

16.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要積極主動對接餐飲配送等網絡平台,發揮網絡平台規模化、體系化、組織化、便利化優勢,助力我省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牧民等增加訂單、出清庫存、減少損失。配送企業、平台公司要適當降低平台服務費用和佣金。

17.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銷售公司、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石油分公司提前執行非居民用氣淡季門站價格。省運行局協調直供企業及時執行淡季價格,減少購氣支出。各市州相應下調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將降價空間全部傳導至終端用戶。

18. 在疫情防控期間,中小微企業緩繳三個月水、電、氣費用,“欠費不停供”,免收滯納金或違約金。對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滿負荷生產的企業,向當地供電公司申請減容、暫停、減容恢復、暫停恢復,減免相應的容量電費。自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業用戶,工商業用戶用電價格在現行價格的基礎上降低5%。

五、深入推進政策落實落地

19.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各級政府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傳統媒體和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新媒體,對惠企政策措施及時跟進解讀,准確傳遞權威信息和政策意圖,及時向企業和公眾不間斷精准推送優惠政策,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推動企業用足用好政策。

20.各級政府和部門要解決好復工復產服務熱線(12345)、服務網站(fgfc.qinghai.gov.cn)、微信公眾號(青海發改:復工復產專欄)反饋的問題,全面推行“一號碼受理回復、一平台分撥辦理、分級分類解決、統一督查督辦”服務機制,實現企業和群眾點題,各級政府解題,破解各種難題,讓企業和群眾滿意的目的。

21.各地區、各部門和復工復產領導小組各專項推進保障組,要全力推進企業項目復工復產,全力推動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項支持政策落地,每個月兌現一次支持政策。各地區、各部門按政策規定,自行明確政策兌現工作流程和細則,對落實不到位、兌現不及時的要追究有關地區部門責任。

22.《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和推動重大項目開復工的政策措施》與本規定要求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責編:陳明菊、楊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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